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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撤销

字号 文章来源: 2017-09-12 10: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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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变更

  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开户银行申请变更: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二)撤销

  有下列情形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账户申请: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涉及前两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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