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997年,我国发行的国债收款单均已到期,但由于部分经办单位和债权单位的机构、体制、人员发生了很大变化,有些债权单位关、停、并、转或者持券人死亡,其所持有的国债收款单所有权出现了转移、名称变更、收款单遗失等情况,导致部分国债收款单仍未兑付。目前仍持有未兑付的国债收款单的债权人,应及时与收款单属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取得联系,兑取国债收款单本息。
办理单位收款单兑付业务时,须提供的材料包括:收款单收据联、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上应注明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办理个人收款单兑付时,须提供的材料包括:收款单收据联、开户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持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特殊情况的收款单(收款单收据联存在,但债权人与持单人名称不一致,或者收款单收据联遗失的),也可以办理兑付。具体的兑付条件应咨询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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