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人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若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2)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3)同业存单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