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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办理事项名称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办理对象

商业银行、信用社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第68号)

四、《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五、《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

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管理规定》(银发{2005}304号)

办理条件

代理支库的金融机构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职人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认真履行国库职责,并能按规定设置国库工作机构的金融机构。

申请人提交材料

应当向初审行办公室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初审行留存,一份由审批行留存;初审行与审批行为同一机构的,可提交一份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一、 申请材料目录;

二、 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三、 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四、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 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

六、 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七、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凡要求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初审行)提出书面申请,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初审行)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附申请材料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审批行)。审批行应当自收到初审行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或者自直接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分支行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行应当自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发送至初审行。初审行应当自收到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之日起5日内将其送达申请人,并请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审批行直接受理申请的,由审批行制作送达回证,自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送达申请人。

初审行负责与申请人签订“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申请人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按照“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的规定办理国库业务。

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国库处

办理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35号

联系方式

0351-4922605;4922942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00—12:00 ;14:30—18:00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办理方式

各市中心支行和太原中心支行协同办理

服务对象

企业

应用主题

行业准营   证照资质

表格下载

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XX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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