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停止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出票人,在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后,积极整改、效果显著的,可以在整改完成3个月之后,通过其开户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恢复相应结算业务。申请材料包括:
1.办理支票业务的整改报告;
2.恢复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申请书;
3.缴纳空头支票罚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人民银行按照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办理支票或支付结算业务的时间。对整改合格的出票人,由人民银行向银行进行通报,解除“黑名单”管理,并恢复其办理相应结算业务资格。解除“黑名单”管理的出票人,若自解除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出现签发空头支票且被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的,将重新被纳入“黑名单”管理。人民银行将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出票人开户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在未解除对“黑名单”出票人支付结算业务限制期间,发现银行机构擅自为其开办相关业务的,一经查实,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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