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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大事记

字号 文章来源: 2018-12-25 15: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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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2年6月8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

2.自2012年7月6日起,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调整,金融机构要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各项住房信贷政策,继续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3.2013年7月20日起,人民银行全面放开贷款利率和票据贴现利率管制,不再对农信社贷款利率设立上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市场化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调整,仍保持原区间不变,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4.2013年9月24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正式成立,为改革奠定制度基础,主要职责是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培育Shibor和贷款基础利率、促进涉及基准利率培育的产品创新,通过合格审慎评估激励金融机构增强财务硬约束、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协助人民银行等强化市场定价行为监测。

5.基准利率体系方面的创新。2013年10月25日,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贷款基础利率是指资质好的商业银行对最优客户的贷款利率,是综合了其资金成本、信贷风险程度、最低资本回报预期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最优贷款利率。目前有10家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首届核心成员集中报价,每日上午11:00前对外发布,从利率走势看,能够随行就市,较好地反映了社会资金成本的变化。

6.2013年12月9日起,人民银行开始实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2日,首批同业存单成功发行。同业存单发行的意义主要有两个,一方面规范了同业存款,将同业存款变成了可交易的、可测的产品,拓宽了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它是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的试水和探索,为下一步发行面向企业和客户的大额存单打基础。

7.2014年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制定的《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通过合格审慎评估遴选出符合宏观审慎、财务硬约束等要求的金融机构作为自律机制基础成员,并优先赋予其包括发行同业存单以及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在内的更多市场定价权和产品创新权。

8.从2014年11月22日起,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简并存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档次。存款利率方面,人民银行不再公布人民币五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方面,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档次简并为一年以内(含一年)、一至五年(含五年)和五年以上三个档次。

9.2015年3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金融机构可在上限范围之内自主确定对客户的存款利率水平。

10.2015年4月2日,山西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立,旨在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自律、协调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定价秩序。

11.2015年5月1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金融机构可在上限范围之内自主确定对客户的存款利率水平。放开金融机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金融机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

12.2015年6月2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范围内试点发行,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13.2015年8月26日起,放开金融机构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其中,一年以上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利率可由金融机构参考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自主确定;其余期限品种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仍为基准利率的1.5倍。

14.2015年10月24日起,放开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活期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利率上限。上述金融机构以上期限品种存款利率可参考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自主确定,至此存款利率上限全面放开。

15.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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